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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要求辞职机长支付近400万元赔偿金
文章来源:萧山网   更新时间:2007-10-31 16: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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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机长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航空公司反诉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国航又一机长辞职起纠纷  

  双方围绕劳动合同、赔偿金、求职动向三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继去年5位机长跳槽引发高额赔偿案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又有一位机长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中止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而航空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其支付近400万元的赔偿金。昨天,此案在萧山法院开庭审理。

  机长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终止

  向航空公司提出起诉的马先生,于1997年7月进入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先后变更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马先生多次要求新公司与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均未果。于是今年6月,他向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但国航浙江分公司不同意,还要求马先生赔偿近400万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马先生提出的请求主要包括:确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于2007年6月9日终止;要求国航浙江分公司办理他的劳动人事档案、身体(体检)档案、飞行技术档案、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的移交;确认他无需支付被告任何赔偿款。

  航空公司反诉要求巨额赔偿

  航空公司代理律师除了对马先生的请求进行逐一反驳外,并向他提出396万余元的巨额赔偿。

  这些赔偿包括:公司为马先生支付的培训费和招录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含补助),机长飞行激励金,房屋补贴等合计186万余元,以及另行支付违约赔偿金210万余元。

  另外,航空公司还当庭追加诉讼请求,以马先生在职期间掌握了大量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由,要求马先生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两年内,不得在该公司之外的航空运输公司从事航空运输工作。

  三大焦点双方各执一词

  随后双方围绕三大焦点问题,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原被告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承继,是否受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束?马先生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赔偿金?航空公司是否有权限制马先生今后两年内的求职动向?

  马先生认为,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已于2003年被依法注销,他与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因此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后来的两个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必备要件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他有权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无需向航空公司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资产与劳动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合同的主体是有思想、有权利的人。”马先生的律师说,新旧公司间虽然存在资产转移关系,但劳动合同不应在未取得马先生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单方面约定转移。

  航空公司一方则认为,作为国有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马先生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并不随航空公司的依法吸收合并和企业改制而发生改变。并且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赔偿金。

  对于员工辞职是否需要赔偿培训费等,双方也颇有争议。马先生的律师说,培训费是航空公司为了让马先生更好地工作而支出的。对于马先生来说,接受培训是履行职务,是一种不可选择的公务行为,无需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至于工资、补贴等,那是马先生劳动所得,航空公司没有理由要求返还。国航代表律师则说,飞行员是特殊行业,培养一个飞行员花费巨大。机长一旦辞职,将会给公司带来很大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至于马先生辞职后是否会跳槽到别的航空公司,他表示目前并无这个打算。但他认为,自己在工作中掌握的只是飞行技术,而不是商业秘密,两年内不能找同类的工作,无疑会给生活和经济带来很大困扰。他也承认,其他航空公司,特别是民营航空公司的待遇更优越,也是促使他辞职的原因之一。

  本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新闻链接

  类似纠纷近年来在国内并不鲜见。2006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就因5位机长集体辞职而引发巨额赔偿纠纷。

  业内人士认为,屡屡出现这样的巨额赔偿案,其实是国有航空受到民营航空进入市场的冲击,民营航空企业争夺航空紧缺人力资源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详细的相关规定,使飞行员流动能规范有序地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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